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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岳存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岳存娟,岳清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705号原告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曹锡华,理事长,被告岳存娟,女,汉族,高中毕业,住柏乡县。被告岳清华,男,汉族,高中毕业,住柏乡县。原告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岳存娟、岳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乡县农村信用联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