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274号原告:谭某,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赵征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