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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274号原告:谭某,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赵征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