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李祥福与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福,吕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847号原告:李祥福。被告吕鑫。原告李祥福与被告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祥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李祥福负担。审判员 董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