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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吕小春与李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春,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吕小春。被执行人李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24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及股权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健群审判员  汪兵华审判员  娄文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