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敏与谷青润、韩建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谷青润,韩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689号申请人吴敏,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职工。被执行人谷青润,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职工。被执行人韩建成,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职工。申请人吴敏与被执行人韩建成、谷青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敏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班 永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