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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宸毅与白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宸毅,白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185号原告:王宸毅。被告:白丽君。原告王宸毅与被告白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宸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宸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宸毅撤回对被告祁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宸毅负担。审 判 员  李龙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