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宸毅与白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宸毅,白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185号原告:王宸毅。被告:白丽君。原告王宸毅与被告白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宸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宸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宸毅撤回对被告祁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宸毅负担。审 判 员 李龙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