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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恢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恢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川。被执行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洋河南镇。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