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军、陈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军,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43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段军,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陈琴,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6)鄂黄鹤内证字第5151号执行证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段军、陈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军、陈琴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费用及公证费共计人民币1087167.74元(其中本金85万元、利息5743.73元、截止2016年3月14日的罚息86688.53元、复利566.48元,违约金9万元,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51769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965元(以借款8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三、承担案件执行费13272元,以上款项共计1128404.74元。但被执行人段军、陈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军名下有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简易路30号昌泰城市花园4栋1单元9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硚2014005160,建筑面积:128.97平方米)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段军名下的上述房屋。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段军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简易路30号昌泰城市花园4栋1单元9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硚2014005160,建筑面积:128.97平方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