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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71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阳县西渡镇。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阳县库宗桥镇。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