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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春娟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刘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负责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刘春娟,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春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春娟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