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韩福香诉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长治市奇天晟物资有限公司、冯保卫及张晋萍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伏香,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长治市奇天晟物资有限公司,冯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韩伏香,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被执行人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保卫。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故县运输管理站二楼2号。被执行人长治市奇天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喜。职务:总经理。住所地:。被执行人冯保卫,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因被执行人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长治市奇天晟物资有限公司、冯保卫未履行本院(2016)晋04执130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长治市奇天晟物资有限公司、冯保卫银行存款6622721元及利息(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