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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国成与魏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成,魏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851号原告:王国成。被告:魏秀莲。原告王国成与被告魏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国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我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颖睿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玉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