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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与被告贺立新、第三人贺立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贺立新,贺立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489号原告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负责人吴红卫,系该中心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立新,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湘晖,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贺立辉,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与被告贺立新、第三人贺立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5元,减半收取14502.5元,由原告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舒 睿审 判 员  肖伟群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