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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尹利平与王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利平,王林,段改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尹利平,住包头市。被执行人王林,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被执行人段改犁,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本院在执行尹利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林、段改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亚峰审 判 员  赵俊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