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9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曹百晶与被执行人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百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88-2号申请执行人曹百晶,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姜云红,校长。申请执行人曹百晶与被执行人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668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