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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玲风与靳洪丙、陈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风,靳洪丙,陈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2507号原告:孙玲风,女,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云阳镇小定船村***号***室。被告:靳洪丙,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华阳苑*幢***室。被告:陈淏,男,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兴化市茅山镇薛杨村薛家***号。原告孙玲风与被告靳洪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借款人陈淏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已与陈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