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200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秦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