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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200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秦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