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人民医院,赵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泽民,院长。被执行人赵升豪,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卢氏县人民医院申请执行赵升豪合同一案,本院根据卢氏县人民医院的申请,依据我院(2016)豫122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6)豫122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