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明与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嵩山小区49栋公企7号。法定代表人:高耿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耿龙,职务总经理。关于张明与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秀亭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04执1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