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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与郑惠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郑惠妙,翁炜,上海存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伦景,徐同珍,阮香珊,陈明汶,上海广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负责人廖俊杰,行长。被执行人:郑惠妙,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翁炜,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存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惠妙。被执行人:福建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周伦景。被执行人:周伦景,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徐同珍,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阮香珊,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陈明汶,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上海广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赖思斌。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与郑惠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