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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宇诉被告XX1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XX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941号原告:张宇,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杨平,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祥,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男,1988年8月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宇诉被告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960元。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