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3执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蔡丽华与林在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丽华,林在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丽华。被执行人:林在芸。申请执行人蔡丽华与被执行人林在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丽遂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丽华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在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丽华借款156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31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林在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林在芸尚在服刑中,故申请执行人蔡丽华申请(2016)浙1123执7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