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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娜宏与金波、吴战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宏,金波,吴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21号申请人娜宏,女,48岁,达斡尔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莫旗尼尔基镇。被执行人金波,女,45岁,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莫旗尼尔基镇。被执行人吴战胜,男,51岁,达斡尔族,无职业,内蒙古莫旗尼尔基镇。2016年8月11日本院受理了娜宏申请执行金波、吴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金波于协议签订之日扣划给申请人娜宏吴战胜的丧葬费3.00万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3.5万元,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剩余案件款,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421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李冬学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田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