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高某诉高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962号原告高某法定代理人单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判长 姜利民审判员 王晓蕾审判员 侯贵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