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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高某诉高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962号原告高某法定代理人单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判长  姜利民审判员  王晓蕾审判员  侯贵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