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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封晓娜与李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晓娜,李杨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封晓娜。委托代理人:闫兰祥,石家庄万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杨森。上诉人封晓娜因与被上诉人李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李杨森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所打借条不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挽回婚姻所为。二审中,封晓娜提供李杨森打借条后的还款记录,证实李杨森所打借条的真实性,是否属实应予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封晓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 英审  判  员  申 玉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姚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