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茂香与重庆市好儿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香,重庆市好儿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078号原告杨茂香,女,1965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好儿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转盘工行*楼。法定代表人:吴国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鹏,系重庆市好儿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杨茂香诉被告重庆市好儿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杨茂香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8月6日向原告杨茂香送达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杨茂香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通知期满,原告杨茂香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且,2016年9月21日,原告杨茂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杨茂香经本院书面通知,既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冉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