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刑初24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工人员。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在经营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某某小区50号楼的一足疗保健店过程中,容留、介绍该店服务员从事卖淫。2015年7月16日晚,经被告人马某介绍并安排,该店服务员张丽娟、李建娜分别与候某某、石某某到裕华区槐中路某某小区48号楼201的房间内进行性交易。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在经营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某某小区50号楼的一足疗保健店过程中,容留、介绍该店服务员从事卖淫。2015年7月16日晚,经被告人马某介绍并安排,该店服务员张某某、李某某分别与候某某、石某某到裕华区槐中路某某小区48号楼201的房间内进行性交易。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且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工作说明、拘留所执行回执、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经营足疗保健店的过程中,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赃款四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亮审 判 员 王兴锋人民陪审员 李桂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江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