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刘元珍、周南华、周佰华、周丽萍、周丽芳与贺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珍,周南华,周佰华,周丽萍,周丽芳,贺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刘元珍,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南华。申请执行人:周佰华。申请执行人:周丽萍,申请执行人:周丽芳,被执行人:贺常林,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元珍、周南华、周佰华、周丽萍、周丽芳与贺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贺常林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