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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8278号原告:林某,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甲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后因被告李某甲外遇行为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原告林某自2006年年底离家居住他处至今,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曾先后于2006年、2007年、2009年多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09)鼓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李某甲与林某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故林某与李某甲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林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晓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