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吕翠霞与被申请人刘桂娟、王明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翠霞,王明远,刘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申3号申请人(一审被告):吕翠霞,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明远,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桂娟,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吕翠霞与被申请人刘桂娟、王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4)龙民三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日,吕翠霞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三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2,依法改判给付原告的借款72000元及利息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龙口市人民法院,经本院多次通过电话通知和传票传唤吕翠霞到庭询问有关情况,均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又未向本院说明理由,致本院无法查清吕翠霞的再审诉求事实。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李洪强审判员 曲传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