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劲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刑初47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劲松,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6]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劲松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志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蔡劲松至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古庄生态园悠悠多肉园,撕开大棚塑料薄膜进入,窃得被害人邱某10余株多肉植物。2.2015年9月2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蔡劲松至无锡市滨湖区胡埭街道太湖花卉园菜菜多肉园,撕开大棚塑料薄膜进入,窃得被害人蔡某乙10余株多肉植物。3.2016年2月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蔡劲松至无锡市锡山区张泾高新科技农业示范园花好越园多肉植物园,用小刀划开大棚塑料薄膜进入,窃得被害人吴某多肉植物34株。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蔡劲松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扣得多肉植物37株,并发还被害人吴某34株,发还被害人蔡某乙3株。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劲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被害人邱某、蔡某乙、吴某的陈述,证人鲍某、徐某、黄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蔡劲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蔡劲松已与被害人邱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邱某的谅解。该事实有谅解书、被告人蔡劲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劲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蔡劲松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劲松能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部分追退,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劲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物责令被告人蔡劲松予以退赔,并发还被害人蔡余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静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