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分局释放,并于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芳,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6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立香、代理检察员蔡世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2月25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X的某牌小轿车,行至大连市中山区某路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2.45mg/100ml,被告人张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张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配合公安机关做酒精测试等检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始终如实陈述,没有逃避责任,系自首,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本案发生具有偶然性,没有造成其他人员、财产损失,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以实际行动表明悔意;4、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且家有幼女。请法庭综合考虑,给予被告人适当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2月25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X的某牌小轿车,行至大连市中山区某路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立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张某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超过8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按程序规定将张某转交中山交警大队进行抽血检测酒精含量,同年2月29日大连市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抓捕经过;被告人张某供述笔录;证人张某一证言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某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照片;询问通知书;呼气酒精测试单;涉案车辆VIN代码拓印膜;前科查询证明;光盘;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协议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被告张某系自首,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经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按程序移送处理,不是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因此,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其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为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洪斌代理审判员 崔小茜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