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冯德莲与赵仁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莲,赵仁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莲,女,住石泉县。被执行人赵仁叁,男,住石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德莲与被执行人赵仁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原执行标的为30000元,利息(2006年6月23曰至2016年9月)65000元,由被执行人给付65000元(含已给付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追偿3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7)石民初字2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