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易存洪与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存洪,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易存洪,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韩家富。本院在执行易存洪与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县劳人仲案(2016)11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官正强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