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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特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伟与刘侠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伟,刘侠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47号申请人:陈伟,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刘侠,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女,1985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系刘侠之女。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伟、刘侠关于司法确认��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伟、刘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陈伟自愿赔偿刘侠修车费共计400元整,于收到裁定书时付清。二、陈伟、刘侠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伟、刘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汉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