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惠凤与王亚芹、陈学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凤,王亚芹,陈学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30民初4779号原告张惠凤,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5********,汉族,职工,住敖汉旗惠州办事处绿珠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亚芹,女,1968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8********,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惠州办事处绿珠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被告陈学然,男,1990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90********,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惠州办事处绿珠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原告张惠凤诉被告王亚芹、陈学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惠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芹、陈学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项: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被告同一小区居住,原告与被告王亚芹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母子关系。二、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己的存款。三、被告借款数额:10万元。四、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五、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被告王亚芹、陈学然于2014年7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六、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借据上未约定。七、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借据上未约定。八、被告借款后是否偿还本金:原告称未偿还。九、是否存在担保事宜:不存在。十一、原告是否催促被告还款:原告称催要借款,二被告支拖未偿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属实,应负偿还义务。因二被告借款未约定借款份额及还款份额,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芹、陈学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惠凤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