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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复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复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中梁山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805号原告李伟,男性,汉族,1972年1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复萍,女性,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中梁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华玉路369号。负责人陆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王复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经本院告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