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复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复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中梁山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805号原告李伟,男性,汉族,1972年1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复萍,女性,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中梁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华玉路369号。负责人陆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王复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经本院告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