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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58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龙建军审 判 员  欧日宏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