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58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龙建军审 判 员 欧日宏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