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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贾春祥与杨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祥,杨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273号原告:贾春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王祖军,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岚,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杨建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祥诉被告杨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经本院送达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春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有明确的被告;(三)、、(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