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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风立与被告罗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立,罗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2181号原告张风立,男,1966年9月3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罗文平,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张风立与被告罗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农历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500元,月利息550元,约定借期两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现请求:一、由被告罗文平向原告张风立归还借款本金21500元及利息1960元(利息以月利息550元计算自2016年农历4月1日至2016年农历7月17日止),以上共计234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曾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000元,月利率2.5%,2016年农历4月1日,经清算被告共向原告出具了21500元的借条一张。现同意归还21500元,其他利息不承担。但目前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风立与被告罗文平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曾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7000元,月利率2.5%。后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部分。2016年农历4月1日,双方经清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张风立现金21500元。月息550元。期限二个月借款人:罗文平2016年古4月1日”。另查明:借条中金额21500元含本金17000元,利息以月利率2.5%计算4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风立与被告罗文平曾建立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现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被告罗文平依法应承担继续还本付息之义务。查明本金为17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违背法律关于限制利率之规定,依法应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文平归还原告张风立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4801元(利息以本金17000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农历4月1日至2016年农历7月17日止计1201元;2016年农历4月1日之前拖欠3600元),以上共计21801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罗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87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