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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文兵、原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文兵,原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726号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容,系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兵。被告:原瑜。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兵、原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学斌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