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文兵、原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文兵,原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726号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容,系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兵。被告:原瑜。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兵、原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学斌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