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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国朋、黄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国朋,黄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国朋,男。被执行人:黄雪芳,女。本院在执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国朋、黄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