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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树平与李峰峰、刘春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平,李峰峰,刘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平。委托代理人常洪泉,山东滨州经济开发胜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峰峰(曾用名李学民)。被执行人刘春美,与李峰峰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520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民三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