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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玮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玮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玮柏,曾用名李河,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2009年12月18日因犯窝藏罪被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安,四川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玮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玮柏及其辩护人杨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玮柏与陈某等人在巴州区财富广场“爱唯纯K”酒吧包间喝酒,期间,被告人李玮柏与陈某等人在酒吧过道无故与酒吧两名服务员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见路过过道的被害人李某,陈某要求李某陪期喝酒,遭到拒绝,陈某便离开过道回到包间。被告人李玮柏见状便心生不满,等被害人李某再次路过其身边时,挥拳将李某左眼眶打伤。经鉴定,李某本次损伤已达轻伤二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出如下证据:受案登记表,证人陈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李玮柏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玮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玮柏辩解: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自首;认罪、悔罪;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过错。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玮柏与陈某等人在巴州区财富广场“爱唯纯K”酒吧包间喝酒,期间,被告人李玮柏与陈某等人在酒吧过道无故与酒吧两名服务员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见路过过道的被害人李某,陈某要求李某陪期喝酒,遭到拒绝,陈某便离开过道回到包间。被告人李玮柏见状便心生不满,等被害人李某再次路过其身边时,挥拳将李某左眼眶打伤。经鉴定,李某本次损伤已达轻伤二级。同时查明:被告人李玮柏于2016年4月13日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情况。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对被告人李玮柏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自然人身份情况。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10时许,到南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自首,并供述于同年3月23日在巴州区将一女子打伤。5.(2009)南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犯罪前科的情况。6.(巴州)公(物)鉴(法临)字[2016]57号、162号鉴定文书。证明李某因外伤致左眼眶下壁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7.辩认笔录及截图。证明(1)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及在场人的衣着情况;(2)被害人李某成功辨认出2016年3月23日晚在巴州区财富广场打伤她的人李玮柏的照片;(3)陈某成功辨认出2016年3月23日晚在巴州区财富广场打伤李某的人李玮柏的照片。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3日晚上,其与李玮柏、周某、朱娃子、虎娃子等人到巴州区财富广场“爱唯纯K”唱歌,进包间20分钟后,其在走廊里看到李玮柏在殴打一个穿唐僧服装的服务员,其和虎娃子就去劝他。然后,一个女人从身边走过去,就过去拉她,叫她陪喝酒,她没有理就走了。其就过去抓住她的头发,继续叫她陪我喝酒,她还是没有同意,我就松开让她走了。其一个人回到包间,刚坐下几分钟,有人到包间说李玮柏他们跟别人打起来了,其和朱娃子赶紧跑了出去,看见李玮柏、傻种正在跟几个男人打架,其们就上去帮忙。抓扯过程中,其被一个人整倒在地上,其就爬起来踢了他一脚,后其们被劝开了,其就走了。第二天,才听说李玮柏把一个女的眼睛打伤了。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3日晚上,其跟周某、陈某等人在巴州区财富广场“爱唯纯K”酒吧329号包间喝酒,其出包间找厕所时,看见陈某、傻种和一个穿黑色T恤的人在跟其他人打架,其看见穿黑色衣服的人被人踩在地上,一直没起来,其就踢了对方一脚。后酒吧保安和工作人员来了,我就在吧台买单后就走了。10.证人鲜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爱唯纯K”的服务员。2016年3月23日晚上其穿着一套唐僧衣服驾驶平衡车上班时,被穿黑色衣服的人突然把其右大腿踢了一脚。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爱唯纯K”的服务员,2016年3月23日晚快10点时候,其看见三名男子跟酒吧一名穿着唐僧衣服的鲜某发生争执,其中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把鲜某骑的四维车扶手抓住,然后推鲜某并把他踢下车想把车子抢走,另一个较胖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也对其推搡。我去劝架时,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踢了左大腿我一脚。1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3日晚上21时左右,和同事到后河“爱唯纯K”酒吧D160号包间去耍,其准备去外面接朋友,刚走到通道时遇见三个不认识的男子正在互相拉扯闹架,其从他们身边走过时,一个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突然抓住其肩膀,让其陪他喝酒。其说:“不好意思,我不认识你,我去打个电话”。一个穿白色运动外套的男子他们喝多了。其就继续走,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一把扯住其的头发,并说“莫走莫走”,并把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往其身上推。穿黑色衣服的那个男子凶巴巴的说:“喊你莫走,你走啥子?站到!”其看见穿白色运动外套的男子在阻拦他们,其就趁机走了。身后有个男子说:“喊你莫走,给我站到起!”其转身指着他们说:“你们等着,我等哈要把保安喊过来”。我继续往前走,在过道就碰到个熟人,其就告诉那个熟人说那边有几个小伙子在撵其,刚说完,那个穿黑衣服的小伙子就撵过来了,就用胸膛把其那个熟人顶了两三次,并挑衅的说:“你要怎么样?”那个熟人说:“小伙子,你不要太冲动。”其怕他们打起来,其就喊了两三个保安过去,并拿起手机准备报警时,穿黑色上衣那个小伙了就往我肚子上踢了一脚,并一拳打在其的左眼部。其被打后,用手捂住眼睛,紧接着听到打斗声,其瞟了一眼,看到另外一伙人和打其的那伙人打架,但很快被拉开了。22时许,警察处警结束,其去医院了。13.被告人李玮柏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因为2016年3月23日晚上,其和陈某、周某、周某等人在巴州区财富广场“爱唯纯K”渴酒。21时30分许,一个30岁左右的女人路过走廊,陈某抓住那个女人的胳膊喊她喝酒,并把其往那个女人身上推,那个女的试图离开的时候,陈某又扯了一下那个女人的头发。那个女的当时就骂其们神经病,然后就跑到一边去了,陈某就走了。被骂以后,其不开心,两三分钟后,当那个女的再次路过其身边时,其就往她脸上打了一拳,踹了她一脚,后来听说那个女的眼部受伤了,我想有可能是我打她一拳的时候,拳头上的戒指把她眼部伤到了,第二天其发现其的戒指丢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玮柏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玮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玮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玮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张克彬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小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