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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林甸县学文嘉宝莉装璜商店诉王喜洪买卖合同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装璜商店,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892号原告:某装璜商店,经营者杨某,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某,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装璜商店(经营者杨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装璜商店(经营者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原告某装璜商店(经营者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