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林甸县学文嘉宝莉装璜商店诉王喜洪买卖合同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装璜商店,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892号原告:某装璜商店,经营者杨某,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某,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装璜商店(经营者杨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装璜商店(经营者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原告某装璜商店(经营者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