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潘守侠与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守侠,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741号原告:潘守侠,女,195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磊,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潘守侠与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潘守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守侠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守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潘守侠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河人民陪审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刘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