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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潘守侠与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守侠,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741号原告:潘守侠,女,195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磊,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潘守侠与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潘守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守侠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守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潘守侠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河人民陪审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刘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