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海云与代培、阜阳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云,代培,阜阳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273号原告:李海云,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姜传禹,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代培,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代培,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云与被告代培、阜阳市华资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代培所有位于阜阳市颍河西路物资局金地小区A1号楼502室的房产并提供其与担保人姜传禹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51号港利上城国际C-04#楼306、307(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09933、20100098**)房屋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云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代培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河西路物资局金地小区A1号楼502室的房屋;二、查封原告李海云与担保人姜传禹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51号港利上城国际C-04#楼306、307(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09933、20100098**)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