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358号胡忠南、贾合生、刘孟新、贾春生、黄爱芹、张海旺、胡付成、魏党、李梅玲、郑国法、朱新英、丁太平:本院执行的胡忠南等申请丁太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丁太平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该245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