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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菅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133号原告:菅某,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菅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菅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菅某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