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菅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133号原告:菅某,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菅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菅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菅某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