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房立武等与于孜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立武,赵立江,李继田,于孜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210号原告:房立武,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赵立江,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亮,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田,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于孜斌,现住长春市。原告房立武、赵立江与被告李继田、于孜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孜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立武、赵立江撤回对被告于孜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翟井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